查看原文
其他

线索征集:个人隐私被侵犯一定要站出来说话!

2017-06-12 衡水公安


生活中

骚扰电话和短信让我们不堪其扰

孩子刚出生

推销奶粉的、推荐月嫂育儿嫂……

买了房子

却会接到多家装修公司和中介的电话……



比这些更让人深恶痛绝的是

电信诈骗、黑客攻击等更为严重的犯罪!


 网络时代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日益被社会所关注。为此,衡水公安开通网上举报中心,公开征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线索。生活中,如遇个人信息被侵犯,可直接向衡水公安举报中心举报。提供有价值的犯罪线索,还有可能得到红包奖励哦!

举报内容:

        如被类似金融保险、教育培训、房产中介、家政服务、装修公司等机构推销电话骚扰,认为个人信息有可能被侵犯,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内容请务必包含:拨打电话的单位及号码、接听电话号码、通话简要内容、通话具体时间、有可能导致电话泄露的途径等。


举报方式:

1、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直接举报;

2、关注微信公众号“衡水公安”或“衡水网警巡查执法”,点击底部菜单“公安举报中心”举报。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严打泄露个人信息“内鬼”等五大社会关注焦点有了明确规定。

Q: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A: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请输入标题     bcdef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请输入标题     abcdefg

Q:对提供、获取行踪轨迹等“敏感信息”如何量刑?

A:50条即可入罪。

请输入标题     bcdef

根据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司法解释设置了不同的数量标准。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则是500条以上;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条以上。


请输入标题     abcdefg

 三 

Q:如何严打“内鬼”?

A:降低内部人员入罪门槛。

请输入标题     bcdef

如何严打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解释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请输入标题     abcdefg

Q:对为推销产品购买个人信息如何处罚?

A:获利5万元即可入罪。


请输入标题     bcdef

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请输入标题     abcdefg

Q:如何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惩罚力度?

A:罚金最高可达违法所得5倍。

请输入标题     bcdef

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

请输入标题     abcdefg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典案例

向上滚动浏览全文↑↑


案例一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疾控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多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范某某。直至案发,3人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多条。


2017年2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


案例二

利用恶意程序批量非法获取网站用户个人信息




2015年6月,张某某在登录浏览“魅力惠”购物网站时发现,通过修改该网站网购订单号可以查看到包含用户姓名、手机号、住址等内容的订单信息。为谋取利益,张某某委托他人针对上述网站漏洞编制批量扒取数据的恶意程序,在未经网站授权的情况下,进入该网站后台管理系统,从中非法获取客户订单信息12503条,通过QQ等联络方法将上述客户信息分数次卖给姚某某,获利人民币5359元。被告人姚某某购得上述订单信息后,又在网络上分别加价倒卖从中牟利。


2016年3月29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三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016年初,章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河源市租住地,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555条。雇佣他人通过拨打从网上购买的学生个人信息上的家长联系电话,冒充“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获取国家教育补贴款为由,诱骗学生家长持银行卡到ATM机上转账至章某某掌控的银行账户,从中获取钱财。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近5200人次,骗取117000多元。


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1年至2年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四

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个人信息出售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间,郭某某利用其原在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过QQ群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楼盘业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的姓名、电话、住址及工作单位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5203条,上传存储于“腾讯微云”其个人账户内。后通过QQ群发布信息,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2017年1月1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五

特殊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高邑县王同庄派出所民警籍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已调离的前所长段某某的数字证书查询公安系统内公民个人信息3670多条,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非法获利共计19840元;李某某又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42185元。


今年3月9日,河北赵县法院分别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籍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网民朋友们,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关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认为个人信息被侵犯,或发现身边有人在QQ、微信等社交软件公开收买、叫卖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请放心,我们将最大程度的保护举报人的隐私。

信息来源:衡水网警巡查执法





点击“阅读原文”,直接进入“举报中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